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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今天发布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印发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信托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分为1级—6级,数值越大反映机构风险越大,需要越高程度的监管关注。评级满分为100分,其中,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90分以上为1级,80分—90分为2级;70分—80分为3级,60分—70分为4级;40分—60分为5级;40分以下为6级。监管评级结果3级以上为良好。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相较于现行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规则,新印发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级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主要有三方面的完善。

一是全面调整评级框架和要素设置。将评级框架优化为公司治理、资本要求、风险管理、行为管理和业务转型五个模块,通过不同权重和分值的设置,突出重点模块及重点指标,综合定量指标与定性要素进行评分。二是突出投资者权益保护和行为监管。强调卖者尽责,引导信托公司立足受托人定位,将“受益人合法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理念贯穿于公司治理、风险管理、行为管理、业务转型等各个环节。强调失责赔付,要求信托公司综合评估其受托履职行为,针对其失职情况及时足额计提预计负债。三是促进提升服务能力和转型发展。督促引导信托公司服务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和国民经济薄弱环节,鼓励信托公司大力开展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等本源业务,规范发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持续压降待整改业务。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的方法是在常规按监管评级结果对信托公司进行分类的基础上,借鉴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评价方法,结合信托业务风险特征,建立信托公司系统性影响评估机制。选定上一年度末全部信托业务实收信托规模最大的30家信托公司作为参评机构,以三类信托业务规模、资产管理类信托投资者情况及同业负债余额等指标作为评估要素,对30家信托公司进行评估打分,从中选出具有系统性影响的公司,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监管,促使其稳健经营,有效降低其经营失败可能性和负外部性,积极维护金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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